一、预收款核销在财务上的处理问题
(一)预收款是什么?
预收款无论在财务准则,还是税法上都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泛指尚未提供商品(产品)、劳务、服务或者虽已开始提供、但尚未到达收入确认之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收到的款项。
预收款销售对于工(商)业企业来说,通常指企业销售商品时,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
工(商)业企业的“预收款”科目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
预收款销售形式一般发生在产品紧俏的情况下,对于时间长、跨年度的制造工程也会进行分期预收资金约定。
这里讨论工业企业的逾期预收款的核销问题。其他类型企业也可以参照。
(二)正常情况下预收款的收入确认
1、《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第六章收入的规定:
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符合收入定义和收入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2、《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收入确认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点: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按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成后将商品发出或交付使用时确认收入。
借:预收款
贷: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三)逾期预收款怎么处理?
对于逾期的预收款,什么时候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可以参考的依据:
1、依据合同或协议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都会有相应的逾期处理协定,就可以作出相应的确认。
2、没有约定,购货方长期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回货款。这种情况一般非常特殊,基本上是对方企业因为某种特殊原因发生消亡,没有人来管理这笔资金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成为无法支付的意外所得。这时,可以按照确认无法支付的时期确认收益。
3、参考的文件依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是对逾期应收款项报损的规定,那么对应的,对方企业是否需要做收益处理呢?
由上分析,笔者认为:预收款超过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结算期限,对方没有要求发货或者退款,虽然没有目前规定确认收益的时候,但企业应该参照逾期应收款项财产报损的办法,在对对方进行核实,存在相应情形时进行确认收益。上述企业的预收款已经超过五年,可以经过情况核实后转入收益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四)逾期预收款核销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所有者权益”第二十七条中关于所得的规定“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预收款核销应该计入按照“所得”记入相关科目,不记入收入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执行小会计准则的企业,预收款核销应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预收款核销在税收上的处理问题
(一)逾期预收款核销是否涉及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因此,收取的预收款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上述企业至今没有发出货物,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二)逾期预收款核销的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的确认进行了明确,没有涉及逾期预收款核销情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逾期预收款作呆帐核销可以参照该项目确认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所得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三、预收款长期挂帐的税收风险
预收款作为预定货物、商品或者工程,一般情况下都会按照合同或者协议履行。预收款长期挂帐或者核销总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因为对方公司不要求开发票,收了款始终挂在预收款长期不作处理的情况比较多,号称“避税”,实际就是逃避纳税。
因此,预收款长期挂帐必然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对象。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预收帐款的审核要求(摘录相应部分):
1、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2、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预收货款。
(7)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审核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9)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总之,对预收款超期并明确不再发货或者退款,作为企业收益的,应及时转入收益,并计应税所得额,申报交纳所得税。对利用预收款对实际已经实现的销售作长期挂帐处理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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